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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按已申報或未申報案件,處以所漏稅額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該局舉例說明,邇來發現甲公司106年度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課稅所得額為虧損85萬元,惟漏未申報銀行給付外幣存款之利息收入28萬元,經加計該短漏之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上揭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28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漏稅額47,600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及可免予受罰;其涉及刑事者,並得免除其刑。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Q:若公司福委會未向員工收取福利金,而福委會的各項補助 1. 加班餐補助 2.年度旅遊補助 3.年度健康檢查補助 4.三節禮卷 5.生日禮卷 6.生育津貼 以上各項補助,是否納入員工所得計算,以及公司可否節省營業稅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國內提供且國內使用之勞務,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間接受國內B公司委託,向國外供應商C公司洽詢採購機器設備及維修事宜,A公司向買賣雙方收取佣金,惟僅就(買方)B公司支付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就取得(賣方)國外供應商C公司支付之佣金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得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取自C公司銷售額數千萬元,除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交易模式取得佣金收入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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