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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公司資遣員工,年資3年(新制),於9月薪資26,400;10月中離職薪資13,200;並給付預告薪資26,400;資遣費41,837。想詢問預告薪資及資遣費是否應列入薪資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就查調的所得資料申報,所得淨額322萬元,一般所得稅額42.4萬元。惟該局查獲甲君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基金,尚有海外利息所得162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8萬元,加計所得淨額322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乃核定基本所得額1,392萬元及基本稅額144.4萬元【(1,392萬元-670萬元)*20%】,減除甲君已自行繳納的一般所得稅額42.4萬元,核定甲君漏報海外所得應補繳稅額102萬元及裁處32萬元罰鍰。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並不包含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應依金融機構提供的對帳單或配息明細,自行填具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且合計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而漏未申報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行政院勞動部於109年9月7日發布自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該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的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0,000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該所指出,自110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36,0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6,000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例如甲公司110年2月6日分別給付非居住者A君薪資所得30,000元、B君薪資所得40,000元,則給付A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1,800元(30,000元*6%),給付B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7,200元(40,000元*18%)。該所呼籲,扣繳義務人110年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前揭規定扣繳稅款,並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以免受罰。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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